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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或将问世,贷款产品改进和创新方向有哪些?

资料来源: 时间:2020-06-23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各银行线上贷款产品层出不穷,在提升贷款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5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含义,在授信额度、治理架构、风险数据、系统管理及贷款合作等方面进行了约束。那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产品在改进和创新方面,需关注哪些呢?


一、合作机构方面

办法规定:所谓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


一个完整的互联网贷款流程,涉及客户注册、客户管理、贷款申请、贷款审核、贷后跟踪、系统管理等方面,银行在营销引流、资金发放、风控管理等环节需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公司、信息技术公司等机构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可进行协同创新,但是应掌握授信审批、身份核验等关键流程的主动权,相应的,在审批权限配置等方面应予以关注。


二、限额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该条充分体现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特点,商业银行需重新审视自身互联网贷款产品限额配置,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等级管理机制,使之在《办法》正式颁布后可及时调整。


三、营销获客方面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等基本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申请流程中,加入强制阅读贷款合同环节,并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间限制。


商业银行需审视自身产品是否有披露关键信息,是否具备强制阅读贷款合同功能,并且如有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的等功能应及时取消,充分保障用户权益。


《办法》征订意见稿已发布,想必正式的《管理办法》也指日可待。商业银行需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调整业务,保证业务合规性。银行专注贷款产品研发和优化,在系统功能调整和优化方面,如果与专业技术公司合作,可进一步保障产品更新效率。锐融天下自主研发的小贷系统,对小贷业务进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具备贷款申请、贷款查询、还款等功能,满足客户业务开展需求,并灵活根据市场和政策进行优化升级,为客户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