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这是年内的第五次外汇违规通报。20起外汇违规案例罚没金额高达2304万元,企业及个人逃汇、银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成为重灾区。
数据显示,20起外汇违规案例,罚没金额共计2304.63万元,包括7家银行、6家企业以及7例个人案例。涉及外汇违规的这7家银行分别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威海分行。
此次通报的7家银行中,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的罚没金额最高,为419.03万元。据了解,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是由于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被罚没419.03万元。
在企业案例中,逃汇行为是重灾区。其中,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的罚款最高,该公司因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140万元罚款。
个人外汇违规案例中,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的罚款最高。据介绍,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处以罚款153万元。
今年以来,外管局已经五次通报外汇违规案例。此前四次分别是5月4日公布24起外汇违规案例,7月24日公布27起,8月16日发布21起,8月31日公布23起。外管局表示,将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
20例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